欢迎访问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的网站
 
  • 产品名称:共同财产婚姻家庭_其它商务服务相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1
  • 保质/修期:12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0-07-04
产品说明

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免费咨询_苏州专业法律服务免费咨询-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免费咨询_苏州专业法律服务免费咨询-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晋书·愍怀太子遹传》:“初,太子之废也。妃父 王衍 表请离婚。”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贤媛》:“ 贾充 前妇是 李丰 女, 丰 被诛,离婚徙边。”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郭知运 以离婚为逐客。”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疯了,他要离婚。”

[1]

印度法院准许一对夫妻用网络电话办理离婚,他们因而成了对以网络电话离婚的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养老保险金

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律师_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相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律师_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相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千零六十二条、第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

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我们推荐共同财产婚姻家庭,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范本

苏州专业刑事辩护_刑事辩护咨询相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苏州专业刑事辩护_刑事辩护咨询相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供应商信息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姑苏区胥江路482号7号2楼
企业信息
联系人:陈卓
手机:13013792519
注册时间: 2023-06-22

联系人:陈卓

联系电话:13013792519

邮箱:chenzhuo1521@163.com

地址:江苏省苏州姑苏区胥江路482号7号2楼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积分规则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6001531号
咨询QQ号:2851780792 
(c)2008-2015 无忧供应网(www.gy51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无忧供应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