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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高,其次是遗赠,效力低的是法定继承.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权利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顾问单位业务开展和增进与我所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所律师受到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的认可和好评。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代位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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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由一个个作为子单元的家庭所组成,有家庭、有生活,就难免会产生纠纷!本书将主题锁定在用法律知识帮助读者解决家庭内部以及邻里之间的纠纷,从遗产继承纠纷这个方面,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对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给予了解答,站在原告与被告不同的立场,以期从理解和应用两个方面对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以及营造和谐邻里关系给予帮助![2]作者简介编辑候登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11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广和文化的根本目的是使每一位客户得到满意的增值服务.为此,在广和参与的所有法律事务中,广和律师都深入了解和理解客户的核心要求,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国际视野下的法律服务”!我所律师受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委托,成功办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与山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庭前调解,被告山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我所作为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本着尽职尽责的精神,依托扎实的诉讼功底和灵活的诉讼策略,成功捍卫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的名称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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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