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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济南抚养费专业律师_淄博法律服务纠纷律师-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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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6-12
产品说明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人民法院二〇〇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济南抚养费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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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如果您看到这段话,说明您对我们抚养费感兴趣,不要犹豫,给我们一个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拿起手机来拨打我们的电话。主任等待着您的每一次致电:13361001908 让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为您服务, 我们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这里等您。

社会抚养费抚养费有哪几种变更的情况?
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是以双方中收入高的一方为准。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男方给抚养费如果他的工资涨了抚养费会涨?
工资涨了,抚养费也应该上涨。这个可以双方协议,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要有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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