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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代办电话/昌誉上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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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代办电话/昌誉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的条件和流程
昌誉(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篇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问题汇总系列文章中篇,主要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协会”)就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机构章程、办公地址与协会登记备案系统披露信息不一致,主营业务说明与实缴资本追加,高管人员承诺,高管人员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等问题反馈。

本文将协会重点关注、反馈的问题进行解析,并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所裨益,减少在私募备案过程中不必要的周折和麻烦。

反馈问题七
申请机构主营业务说明。

▍   解析:
对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说明,其根据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化经营作为协会对申请机构的审查重点之一,律师需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结合财务报表,客户名单、重大合同等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详细描述。协会对申请机构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例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会予以重点关注,故很可能因为申请机构主营业务中包括了一些其他业务而导致协会认为机构无法进行*化经营。

收到此类反馈存在另一种原因,即申请机构在协会后台提交变更信息后,未待协会审核通过,即提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因此造成了申请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情形。

▍   解决方案:
对机构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先行整改;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同时从事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针对第二种情形,待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申请机构在后台变更的主体信息;

再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反馈问题八
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建议申请机构追加实缴资金到200万元以上,以满足公司正常运营。

▍   解析:
对于资本金一项,协会规定运营资本应保证申请机构持续6个月正常运营。尽管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的数额没有强制要求,但如果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者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同时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合理解释。从目前反馈来看,协会对实缴资本一项十分重视并在要求上渐趋严格。

▍   解决方案
追加实缴资本并进行相应工商变更;

通过补充法律意见书阐释说明问题,提交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明资料;

在协会后台进行信息变更。

反馈问题九
机构章程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披露信息不一致。

▍   解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私募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投资情况等。可能申请机构在章程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在重大更新中更新信息,导致机构章程不一致。

▍   解决方案
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后台上传更新申请机构公司章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公告就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等事宜作进一步规范。截至5月30日,5月1日前需保壳的据说不到100家完成"保壳"工作,而8月1日前的*后一期保壳期限的也不过两个月时间了,面对近2.7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据说业内人士测算能保壳成功,将不足1%。而官方(或协会)对备案的通过率一直讳莫如深。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保壳的通过率会如此之低呢?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根据从业经验,并结合我们对这一年以来就关于私募基金规范性文件的进行归纳与梳理,作如下*。

一、从业资格的要求与取得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当前备案的实践操作,私募基金(不区分股权或证券等)要求两名从业资格的高管即可。且若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不妨碍提交备案申请,但要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否则,根据我们的理解,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协会将可能予以通过备案,但会限制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依据 2016年3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上海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时,主讲人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会员部主任董煜韬指出“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高管人员尚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仍可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后先发产品;但高管人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及考试报名情况等如实披露即可,可发表保留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通过相关认定获得从业资格。
(1) *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a.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b.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c.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d.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2)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a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人士署名的推荐
    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b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c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d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对经营范围的整改
(一)合规的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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