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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_药品经营许可证图片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产品价格:4500.00
  • 产品数量:999999
  • 保质/修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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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7-31
产品说明

  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选址筹建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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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选址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计算机和服务器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店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6号楼613。公司主营医疗保健服务行业,如何了解{推广产品}产品信息详情请拔打热线:15165005693广彬。

正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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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审核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药品、甲类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选址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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