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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离婚财产律师_长沙法律服务事务所-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9999
  • 保质/修期:5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1-08-07
产品说明

  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案例】宋某的妻子章某是电影演员,结婚多年,妻子为保持自己身材,一直没要孩子,宋某多次和妻子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宋某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请问,宋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湖南省内富有盛名,影响力辐射全国,是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的奋斗目标!该事务所汇集了一大批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良好律师,着力以维护律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效率高、超值、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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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法律服务的企业,在长沙离婚律师领域深耕十几年,对于离婚律师,有着敏锐的市场嗅觉,丰富的优化经验,扎实的技术团队。秉承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理念,坚持客户至上,信誉的原则。致力于从多渠道,多方位,多平台为客户提供的长沙离婚律师服务,并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长沙刑事案件律师咨询_湖南法律服务事务所-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案例】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

正宗离婚财产律师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有质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离婚财产律师


离婚纠纷法律咨询_律师事务所相关-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判决要点: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合同,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是,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而取得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可以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后设立的不动产诉讼债权的执行。案由:张红英与万仁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层人民法院(2017)民终42号]!【离婚律师解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宋某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支持!假若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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