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符,先应查出差错出在哪一方,如果借方发生额出现差错,应查找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提取现金业务)和现金收入一方的账目;反之则应查找现金付款凭证和现金付出一方的账目.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账账相符.信鑫财务公司客户现已遍及市内五区,所代理客户群体涉及群体涉及IT业、广告、咨询服务业、餐饮服务企业、商贸流通业、机械加工业、交通运输及汽配钢材等行业。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诚而有信的经营风格,是信鑫财务服务于客户的保障;规范的业务流程、严格的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务质量体系,以及咨询专家可靠的职业道德规范,使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并使我们的服务质量能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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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职责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服务,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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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核对。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两种账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而且总账一般是汇总登记,在汇总和登记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差错;日记账是一笔一笔地记的,记录的次数很多,也难免发生差错!因此,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平时要经常核对两账的余额,每月终了结账后,总分类账各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都已试算平衡,一定要将总分类账中现金本月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以及月末余额分别同现金日记账的本月收入(借方)合计数、本月支出(贷方)合计数和余额相互核对,查看账账之间是否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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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我们正在努力做到尽可能让更多的地区通过信鑫财务的经验而服务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