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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6-07
产品说明

  税务知识你都了解吗?票珍贵堪比人民币,丢失票如丢钱现在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票是免收工本费的,可丢失票却是要罚款的,甚至丢失一张票的罚款超过100元人民币,真可谓“票比钱贵”.在此提醒各位老板要像爱惜人民币一样地爱惜票,即使是已经作废的票或是正常开具的剪贴票存根联,也有5年的保存期,需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被处以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票丢失,也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税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注销废业莫“任性”,否则后果很严重有些老板觉得买卖不好,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对国家也没什么损失,于是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直接关门走人,也不再申报了。

  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购买假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车站、步行街上被塞到手里的小广告,或者公司传真机自动应答进来的宣传单,经常夹杂着卖假票的信息.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老板为了逃税就买回使用!假票粗制滥造,稍有常识就能识别!有些制作假票的不法分子为做到以假乱真会把企业从税务机关领用的真票拿去克隆,再卖给企业,企业就利用这些假票逃税,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从油墨颜色、纸张等方面还是能被轻易识别,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仅仅是补税、处罚那么简单,达到一定持有数量或开票金额,要被移送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莫存侥幸,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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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种类分不清,请往领购簿上看有的老板偶尔也会客串财务去国税局领用票,但对票种类可能说不清楚!其实,除货物运输专用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票以外,国税大都是根据开票人的身份而不是根据业务来区分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专用票和增值税普通票,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普通票(升级版纳税人)、通用机打票、手写票等.作为老板不需要知道那么详细,只要按照票领购簿上已经核准的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即可!

  票抵扣有时限,过期少抵税款欲哭无泪对于许多刚刚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者是刚刚“营改增”的企业,会计人员对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和申报抵扣规定都不熟悉!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当月已认证进项税额;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由于要等待比对结果才能申报抵扣,会计人员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会计忘记抵扣,按照税法的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已认证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直接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税款,这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查账,仅就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账簿一项就要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老板应妥善处理与会计人员关系,保存好原始记账凭证!预收款项要交税?是否发货是关键是不是只要有预收收入就需要交税?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增值税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提前开具票除外),因此,如果稽查人员对预收收入未申报纳税有异议,企业会计应和稽查人员共同厘清预收款对应的交易是否发货,因为这直接影响到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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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与税务保全有什么相关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以下不同:(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分别适用不同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是因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般没有直接可供扣押的商品、货物。
此外,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前,还谈不上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和纳税担保问题。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则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此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纳税担保义务已经发生,上述单位或自然人逾期未缴税款,经限期催缴无效可以强制执行。
(二)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发生以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前,纳税人无必须纳税的义务,国家税收权益尚未*后流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扣押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后,税款已获支付保障,此时不能划拨纳税人存款,也不能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因此,税收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产事先保证或准备。
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保全措施就自动嬗变为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对于已发生纳税义务而不限期纳税、扣缴或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划拨纳税人存款,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三)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经法定程序环节。
税收保全措施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其中“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时间,由于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紧急处理措施,不能等到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否则,可能导致税款流失。
因此,税收保全措施的*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税,这一期限*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对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而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
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财产后,拍卖、变卖环节不需要再履行县以上税务局长审批手续。(四)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顺序不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作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资金、商品、货物或其他应税财产,由于实物财产不如货币资金易计算价值,并且还要发生保管、维护等费用,所以,执行顺序是先冻结银行账户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被执行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涉税义务的,再对其他实物资产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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