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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原则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一是能量和营养成分。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裝辅助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二)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要求标注的特殊内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烟台罐头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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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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