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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刑事案件要不要请律师_浙江法律服务律师-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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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3-27
产品说明

  根据该项被废止的公告,对于“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除此项内容被删除外,2003年第40号文中其他的符合立法的程序和形式要件的补税依据则仍然保留,即“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制发文件中明确归类的商品”!

  (二)辩护要点在上述办案思路的指引下,主办律师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以论证D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嘴。《归类问答》、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缴税通知》都不是D公司进行归类的法定依据.1、《归类问答》是海关系统内部的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本案中2007年7月P海关电话告知D公司的货运公司的报关代理,《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这一行为显示海关工作人员将《归类问答》作为海关的内部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归类问答》仅是海关系统内部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

  显然,海关总署已鲜明地表示了其不再以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文件作为追征及补征税依据的立场.更进一步地,海关总署发的缉私[2007]390号文中“对于政策调整前后按照同一税则号列申报,因归类错误被海关查获并已立案的案件,不予处罚”的规定则进一步彰显了海关总署提倡便利贸易,保护进口商充分知悉权的执法理念!特别是,本案中的《归类问答》中所采用的归类原则后来还被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发布的《归类决定》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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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要不要请律师

  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第二,深入研究商品归类规则.本案是一起以商品归类为缘由而起的刑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化学、商品分类等多种专业知识,不仅要考虑我国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也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商品归类上的习惯做法。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点便是能够在法律分析的层面上做到和海关可以平等对话.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阐述在海关发布正式公告前争议商品确属“归类不明”的商品,不具备正确归类的可能,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无“正确归类”的法定义务.


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_浙江法律服务诉讼-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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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和第二刑事辩护人权利同等?
都是辩护人一样的
本来民事诉讼变成刑事诈骗案
如果当时人当时赔偿了经济损失就不会变成刑事案。也许是案中有案。
刑事简易程序 ?简易刑事程序?
你的分可能出多了,因为这是个误会。你说的两个词是一回事,没什么区别。不过,在我国标准的名称应该是“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执行包括刑事侦查技术吗
侦查阶段才会用到侦查技术,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不会再决定技术侦查了。你想啊,如果人跑了怎么可能宣判,更谈不到执行。如果被告在押,还需要技术侦查吗?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只要农药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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