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产品中心 >刑事 >专业刑事辩护费用_刑事相关-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3、《缴税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法律效力。P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不是法定的归类依据.退一步说,如果《缴税通知》可以构成归类依据的话,那么P海关与T海关、J海关之间的《缴税通知》存在矛盾,那么,究竟哪份《缴税通知》应具有归类依据的效力呢?总之,在上述法律法规的语境下,结合本案之事实,确定海关系统内部的《归类问答》具有法律效力并以此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违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是法律理念上的“退步”,无法令人信服.
兰溪律师_律师证相关-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事辩护费用
如果您看到这段话,说明您对我们刑事感兴趣,不要犹豫,给我们一个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拿起手机来拨打我们的电话。庄等待着您的每一次致电:15669539699 让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为您服务, 我们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这里等您。
从D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宣传材料看,A是L公司的专利产品,是一种更为稳定的VC!从上海海关向广州归类分中心申请归类决定时对A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该商品是维生素C上的基团被葡萄糖取代而得的产物”,“通常用作护肤品的原料,具有美白抗皱的功能,是利用了维生素C的特性”!从功能用途、商品价值上看,VC构成了A的基本特征.这里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在许多国际权威的化学专家看来,从分子结构上说A也是VC衍生物,而不是糖醚!
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个行业中,是一家屈指可数的好公司。其主营的产品——刑事,更是在业界中受到广大客户的喜爱。
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显然,海关总署已鲜明地表示了其不再以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文件作为追征及补征税依据的立场.更进一步地,海关总署发的缉私[2007]390号文中“对于政策调整前后按照同一税则号列申报,因归类错误被海关查获并已立案的案件,不予处罚”的规定则进一步彰显了海关总署提倡便利贸易,保护进口商充分知悉权的执法理念!特别是,本案中的《归类问答》中所采用的归类原则后来还被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发布的《归类决定》所纠正。
东阳律师_盈科律师事务所相关-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从WTO透明度原则还是从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和可预见性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政府内部文件都不应当作为执法依据,尤其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看,海关将当时还尚未公布的内部文件———《归类问答》向当事人披露的过程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即不能复印文件,只能摘抄,或者由当事人按照海关提供的编码在网站上自行查找!此种向当事人公布执法依据的行为也和正常执法程序大相径庭!由此,主办律师认为这是该案关键的突破口之一,即检察院和海关对于当事人的控诉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本案中的《归类问答》只是海关内部文件,并不是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出于上述的原因,海关总署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时废止了2003年第40号《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减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建议学侦察。
即使本科也不好找,特别是这类专业更难,需参加考试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