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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财产分配继承律师咨询电话_遗赠房产法律服务纠纷律师辩护-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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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5-24
产品说明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11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司法律部等机构任职,现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办理各类劳动案件的丰富经验!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高,其次是遗赠,效力低的是法定继承.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司主营法律服务行业,如何了解{推广产品}产品信息详情请拔打热线:13361001908主任。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顾问单位业务开展和增进与我所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所律师受到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的认可和好评!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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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房产继承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如何缴纳继承房屋的继承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种类之一,对于继承房屋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河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明确:“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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