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的网站
 
  • 产品名称:济南继承律师辩护_济南法律服务-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256586
  • 保质/修期:1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1-05-24
产品说明

  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司法律部等机构任职,现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办理各类劳动案件的丰富经验!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高,其次是遗赠,效力低的是法定继承!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继承律师辩护_遗赠房产法律服务咨询-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11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济南继承律师辩护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权利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社会是由一个个作为子单元的家庭所组成,有家庭、有生活,就难免会产生纠纷!本书将主题锁定在用法律知识帮助读者解决家庭内部以及邻里之间的纠纷,从遗产继承纠纷这个方面,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对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给予了解答,站在原告与被告不同的立场,以期从理解和应用两个方面对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以及营造和谐邻里关系给予帮助![2]作者简介编辑候登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抚恤金怎么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抚恤金是针对活着的家属补偿,不能按《继承法》来进行分割。但可以参考《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的方法。也就是平均分配(有明确说明的不包括,例如有其中部分明确表明是用来干什么的,象类似明确说明其中多少是用来给未成年人上学的)或协商分配。(象未成年人或来人可以可得点份额)。
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怎样的,如何继承债权债务?
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在其去世后可以继承吗?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有疑问。其实某些债权债务是可以继承的。那债权债务的继承是对债务债权*的继承,还是只继承部分权力或者义务?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如果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
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践中,针对借款债权,在继承时必须厘清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分清各个继承人的份额。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该借款债权没有被遗嘱处分,应当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注意共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借款债务存在的三种状态: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 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对合同中债权债务的继承不是对合同本身的继承
民事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的继承,而并非对合同本身的继承,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以外,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当然地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因为依据我国《继承法》,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责,如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继承人也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为被继承人完全清偿。这就是继承合同的债权债务与继承合同本身的*主要的区别。
如甲生前与人订立了一份一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为五千元,则乙只须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继承的是合同本身,则乙必须完全给付对方贷款一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合同不仅本身不能继承,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移。
这一般是人身专属性很强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该合同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该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原委托合同的义务。
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则其继承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相应的报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作品或亲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关系便随之消灭,其继承人并不承担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义务。

看完上文后我们知道,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时候,需要相应的继承一定比例的债务,而对于死者的债权,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继承。当然要是有人放弃财产继承的话,那么其也就不用再继承死者的债权债务了。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转移的前提有哪些
夫妻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
如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其中木版水印技艺(北京市荣宝斋)、雕版印刷技艺(江苏省扬州)、金陵刻经印刷技艺(江苏南京)、德格印经院藏族雕版印刷技艺(四川德格县)等印刷技艺入选。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供应商信息
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企业信息
联系人:马主任
手机:13361001908
注册时间: 2020-01-01

联系人:马主任

联系电话:13361001908

邮箱:langyaolawfirm@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积分规则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6001531号
咨询QQ号:2851780792 
(c)2008-2015 无忧供应网(www.gy51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无忧供应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