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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借期内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释4]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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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付利息的上限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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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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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还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申请条件:
1.只要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3.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