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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争夺孩子抚养费律师电话_烟台法律服务-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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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6-12
产品说明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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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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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父母养育子女所支付的费用,特指父母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时依法必须负担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  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均应负担他们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种与亲子关系相联带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解除。父母离婚后,若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必须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具体的数额和期限可由双方协议达成。中国的刑法还规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即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且情节恶劣时,当事者还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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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为及时、准确、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农民负担真实情况,该乡设立农民负担监测点12个,培训农民负担监测员61名,以涉农收费单位为监测重点,就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教育医疗卫生收费等进行监测,月底填写并上报《农民负担调查登记表》,乡党委以查促纠,严防农民负担反弹。2011年,该乡为3975户农户发放粮食直补金183.22万元,为38户生活困难家庭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3.63万元,为97户散养五保户发放五保供养金24.78万元,为723名学生发放“两免一补”资金55.81万元,落实农村低保611户980人,发放资金107.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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