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开创互联网有限公司的网站

产品中心

所有  |  

法律服务_律师

法律服务_律师
法律服务_律师
法律服务_律师
法律服务_律师
法律服务_律师

1.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但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与做斗争,便利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一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2.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几个罪名,按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管辖的规定,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此,有关机关必须相互配合,主动移交案件材料。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5.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查看法律服务_律师全部详情 >>

联系人:刘胜楠

联系电话:13583120190

邮箱:853181368@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积分规则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6001531号
咨询QQ号:2851780792 
(c)2008-2015 无忧供应网(www.gy51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无忧供应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