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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4〕119号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7部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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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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