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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案例】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
但是,如果第三方不知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那么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即,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另一方,仍应对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各自名下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之后,如果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就无法要求分割!在离婚协议中,通常都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兜底条款!
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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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熟悉对方的经济情况。假如把这个前提去掉,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就很容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遗憾!如一方名下隐藏大量财产,一方不知情,一方不经意间签了离婚协议.等弱者发现了对方隐藏的财产后,就后悔之晚也。因为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算吃了大亏,也不容易打赢官司!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会因为男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被执行屋子的实际所有人因另一方未履行个人债务而拒绝执行,应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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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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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可由于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该怎么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离婚呢?【离婚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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