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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行政许可内容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具体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九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x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许可条件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申请的,应具备生效的办学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各方出资额、联合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学校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培训场所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申请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40万,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不少于20万元,以固定资产(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出资应达到20万元以上.(十一)具备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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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荐武汉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经评审联席会议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时限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六条.
武汉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4年!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诺汉咨询在全国省会城市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质服务,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文书申报、工程监审、公关外联团队!相信诺汉,选择共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与主要设置的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国家批准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载明产权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还应提交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协议的有效证明;属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机构的认可意见及法定机构出具的出资额评估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书面材料;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经以下程序后实施许可:对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针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书面审查及实地考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送分管局领导阅审后提交评审联席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审定;对符合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提交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依法举行听证;申请人的申请经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