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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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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一、行政许可内容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许可。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具体名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九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三)《x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三、行政许可条件(一)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申请的,应具备生效的办学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各方出资额、联合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三)学校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四)培训场所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达到200-5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设施齐全;理论课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五)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一般按2.5M2每人设置,可两班倒。实习操作场所和设备能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程;(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七)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八)办公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办公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工作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书。(九)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1.理论课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至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1)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40万,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不少于20万元,以固定资产(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出资应达到20万元以上。(十一)具备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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