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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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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人民法院二〇〇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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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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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