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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接触建筑行业的人,往往分不清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常常把两者混为一谈。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区别和联系。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建筑工程: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水下工程、水上工程等。土木工程: 建造在地上或地下、陆上或水中,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活、生产、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可分为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机电工程: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机电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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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面积。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3条规定,建筑物基地面积,应高出所邻接道路边界处的路面;建筑物底层地板面,应高出基地地面,但对于基地 内的排水无碍,或因建筑物用途上的需要,另有适当的防水及排水设备的,不在此限。该条第2项规定,建筑物设有骑楼的,其地平面不得与邻接的骑楼地平面高低不平。
但因地势关系,经“直辖市”、县(市)(局)主管机关核准的,不在此限。(3) 建筑基地的邻接关系。“直辖市”、县(市)(局)当局应视当地实际情 形,规定建筑基地*小面积的宽度及深度;建筑基地面积畸零狭小不合规定的, 非与邻接土地协议调整地形或合并使用,达到规定*小面积的宽度及深度,不得 建筑(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4条)。
2。 调处与征收、特殊地区(1) 调处与征收。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5条第1项规定,第44条基地所 有权人与邻接土地所有权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申请调处,“直辖市”、县 (市)(局)当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调处;调处不成时,基地所有 权人或邻接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就规定*小面积的宽度及深度范围内的土地按征 收补偿金额预缴承买价款,申请该主管地方当局征收后办理出售。
征收的补偿,土地以市价为准,建筑物以重建价格为准,所有权人如有争议,由“标准地价评议 委员会”评定。第45条第2项规定,征收土地的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条程序限制。办 理出售时应予公告30日,并通知申请人,经公告期满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声明异 议的,即出售给申请人,发给权利移转证明书;如有异议,公开标售。
但原申请人 有优先承购权。标售所得超过征收补偿的,其超过部分发给被征收的原土地所 有权人。第45条*后一项规定,第1项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公有的,准照该宗土地或 相邻土地当期土地公告现值让售邻接土地所有权人。(2) 特殊地区。易受海潮、海啸侵袭,洪水泛滥及土地崩塌的地区,四川建筑信息网,如无确 保安全的防护设施的,“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应商同有关机关划 定范围予以公布,并树立标志,禁止在该地区范围内建筑(台湾地区“建筑法”第 47 条)。
(二)建筑界限1。 指定建筑线。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8条规定,“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应指定已经公告道路的境界线为建筑线,但都市细部计划规定须 退缩建筑时,从其规定。前项以外的现有巷道,“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 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另定建筑线,其办法在建筑管理规则中制定。
2。 建筑线退让。在依法公布尚未开筑或拓宽的道路线两旁建造建筑物,应 依照“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指定的建筑线退让,其退让办法由“内政部”核定(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9条)。3。 建筑线限制。建筑物不得突出在建筑线之外,但纪念性建筑物,以及在公 益上或短期内有需要且无碍交通的建筑物,经“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许可其突出的,不在此限(台湾地区“建筑法”第51条)。
4。 退让土地的征收。依台湾地区“建筑法”第49条、第50条退让的土地,由 “直辖市”、县(市)(局)当局依法征收。其地价补偿,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建筑法”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