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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好的刑事律师是谁_浙江法律服务辩护及代理-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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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3-27
产品说明

  2、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也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海关总署网站在公布“W-2-5100-2007-0007”号等归类决定的同时在“归类信息查询说明”中特地指明:“海关网站上查询可得的归类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与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有严格区别;具体商品归类决定、归类裁定时间效力应以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得到的归类决定信息,只是海关对未来可能生效的一些文件提前进行通告,明确表示其自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辩护要点在上述办案思路的指引下,主办律师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以论证D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嘴.《归类问答》、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缴税通知》都不是D公司进行归类的法定依据!1、《归类问答》是海关系统内部的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本案中2007年7月P海关电话告知D公司的货运公司的报关代理,《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这一行为显示海关工作人员将《归类问答》作为海关的内部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归类问答》仅是海关系统内部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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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本案中的《归类问答》只是海关内部文件,并不是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出于上述的原因,海关总署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时废止了2003年第40号《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减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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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从WTO透明度原则还是从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和可预见性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政府内部文件都不应当作为执法依据,尤其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看,海关将当时还尚未公布的内部文件———《归类问答》向当事人披露的过程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即不能复印文件,只能摘抄,或者由当事人按照海关提供的编码在网站上自行查找.此种向当事人公布执法依据的行为也和正常执法程序大相径庭.由此,主办律师认为这是该案关键的突破口之一,即检察院和海关对于当事人的控诉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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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为什么设刑事审判庭陪审员
为了公平,征求各方人士的意见。
本来民事诉讼变成刑事诈骗案
如果当时人当时赔偿了经济损失就不会变成刑事案。也许是案中有案。
中止犯罪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只能说有可能!
刑事证据可以做行政处罚的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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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要是北京的话我介意你去找找北京律师联盟网看看,因为这个网里的都是全国*有名的律师,并且都是十分专业的。希望对你有用。
二、福建省建瓯市农博士农化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2013年4月,建瓯市东峰镇一茶农投诉,称建瓯市农博士农化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以下简称中山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经建瓯市农业局调查,中山经营部销售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酸”为山东曹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抽样送检结果为该农药含有未登记成分茚虫威,判为假农药。茶农因使用该农药造成4.4万斤出口茶叶茚虫威残留超标,无法销售,经济损失2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山东曹达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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