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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也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海关总署网站在公布“W-2-5100-2007-0007”号等归类决定的同时在“归类信息查询说明”中特地指明:“海关网站上查询可得的归类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与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有严格区别;具体商品归类决定、归类裁定时间效力应以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得到的归类决定信息,只是海关对未来可能生效的一些文件提前进行通告,明确表示其自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公司据此办理了补税。2007年6月,D公司根据供应商要求开始在T市进口A产品,仍旧沿用了税号2936!2007年8月之后也并未更改.2008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明确A的商品税号为2940.同时明确决定在公布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初,D公司向T海关申报进口的A货物申报税号仍为2936!该批货物随即被T海关扣押!2009年1月5日,S海关(T海关的上级主管海关)以涉嫌构成公司走斯普通货物罪对D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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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要点在上述办案思路的指引下,主办律师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以论证D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嘴.《归类问答》、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缴税通知》都不是D公司进行归类的法定依据!1、《归类问答》是海关系统内部的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本案中2007年7月P海关电话告知D公司的货运公司的报关代理,《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这一行为显示海关工作人员将《归类问答》作为海关的内部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归类问答》仅是海关系统内部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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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从D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宣传材料看,A是L公司的专利产品,是一种更为稳定的VC!从上海海关向广州归类分中心申请归类决定时对A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该商品是维生素C上的基团被葡萄糖取代而得的产物”,“通常用作护肤品的原料,具有美白抗皱的功能,是利用了维生素C的特性”.从功能用途、商品价值上看,VC构成了A的基本特征!这里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在许多国际权威的化学专家看来,从分子结构上说A也是VC衍生物,而不是糖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