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的网站
 
  • 产品名称:济南抚养费纠纷律师_烟台法律服务律师咨询-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256586
  • 保质/修期:1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1-05-30
产品说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人民法院二〇〇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查控律师辩护_律师法相关-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变更情况编辑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济南抚养费纠纷律师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德州抚养费律师_淄博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已支付抚养费,对方还要求增加抚养费,我有没有这个能力,我该怎么办?
没有能力 你就拒绝就是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
婚姻法怎样规定抚养费比例
当然是平均分配
抚养费的给付是怎样的?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离婚之后,虽说对方一直在付给抚养费,但是抚养费一直在减少,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供应商信息
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企业信息
联系人:马主任
手机:13361001908
注册时间: 2020-01-01

联系人:马主任

联系电话:13361001908

邮箱:langyaolawfirm@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积分规则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6001531号
咨询QQ号:2851780792 
(c)2008-2015 无忧供应网(www.gy51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无忧供应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