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开通运营的城市增多、运营规模快速增长、客运量不断攀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保障难度越来越大,乘客的服务需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对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更好履行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职责,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了《规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影响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明确乘客进站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具体要求,并要求运营单位要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晰界定有关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的职责分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运营单位健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对运营单位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应急值守和报告等提出要求。明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要求,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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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融合了现代管理学科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客运实务,课程设置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注重提高学生的管理意识!该专业将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资源互补,通过产学合作等环节,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等方面的知识,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输送组织管理人才.主干课程编辑语音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英语、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备运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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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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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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