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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监护权律所_子女法律服务纠纷律所-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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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5-28
产品说明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历史上,父亲通常对子女拥有监护权.这一权利似乎是建立在普通法上父亲抚养和保护子女的基础上!随着女方有权利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也随着社会分工使得男子更多地在市场上工作和妇女更多地管理家庭和照看子女,监护权也从父亲转向母亲.到了20世纪中叶,妇女在社会上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多,夫妇的家庭分工在进一步减弱.按照贝克尔的理论,女性在社会上挣钱能力的增长和家庭子女的数量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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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当家庭子女数目减少、劳动节省型家电设备的普及使得家务变轻后,家庭成员的平等性就变得重要起来!西方的法律改革在子女的监护权方面也体现了这种社会变迁!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子女法律改革法》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这一法律也要求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为小孩的利益行使家长权利!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大体如此规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权律所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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