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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

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含新注册成立企业及已有企业扩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代企业在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日内进行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国际船舶代理备案材料:①《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应有“国际船舶代理业务”);③两名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包含从业经历公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备注:备案表中有关两名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4号通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①拥有业务职称(经理或者更高)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经历;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经历;(本科须是经理才行)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均需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从业经历公证文件。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有重大变更的(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停止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应在变更和停止业务的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三、已备案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每年进行“国际船代业务年度调查报告”操作。

GP

中国航空运输销售客运代理人加入政府采购必要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乙方设立的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除外;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机票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销售代理人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批准证书的,其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自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1、对于想加入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准会员来说,是必要的证书之一。2、对于想成为一个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ASD三方平台的票务操作员,必要证shu之一,这个证书主要是学习如何领取电子客票,如何领用空白行程单,如何申请各大航空公司的授权,如何跟航空公司通过委托清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票款的周期结算。3、对于想在中航信申请一套属于自己公司的终端原始配置,必要的证书之一。GP销售总体分为两部分:首先,在eTerm黑屏上完成基本的PNR预订;然后在白屏上完成GP出票(具体流程包括出入境航程判断、公务员身份检查、公务卡/采购卡支付、出票等操作)。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是持有人通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组织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的具有申请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职业的资格凭证。作为择业者从事民航运输销售代理岗位的上岗依据,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由中国航协负责印制,中国航协培训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管理,遵循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大纲教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施教标准、统一考评要求、统一颁发证书”。凡参加中国航协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八十分以上)者,均可获得《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规格为94.5MM×134.5MM,双横开式样。采用彩虹印刷及专色防伪油墨印刷方式,内页采用100g证券纸和多项防伪手段,证书编号印制在证书上(见附图)。《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当复训期满后,收回原岗位资格证书并换发新证书。证书信息可在中国航协官网上查询。第十六条销售代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按本规定另行申请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销售代理人对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营业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七条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宏观供求情况,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防止业务差错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运输等级事故,维护公众利益。第十九条销售代理人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BSP

中国BSP简介中国开账与结算计划(BILLINGSETTLEMENTPLAN,简称BSP)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根据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的需要,依据适用的决议而建立的。由国际航协BSP委员会第67届大会通过并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后实施。供BSP航空公司批准的,并被国际航协认可的客运销售代理人之间使用的,清算和结算账目的销售结算系统。九十年代初,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的市场,代理人应运而生,星罗棋布。代理人行业在中国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他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这对于想迈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来说,选择已在国际上运作了二十多年的BSP项目进入中国市场是决断。1995年初,在三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国际航协")会员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要求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下,在中国建立国际航协开帐与结算计划(BillingandSettlementPlan简称:BS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付诸实施。由十三家中外航空公司组成的中国BSP可行性研究委员会及其两个工作小组,历时四个多月的可行性研究,于同年6月30日向中国BSP委员会(由55家中外航空公司组成)提交了中国BSP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一致通过。之后,中国BSP的国际销售在1995年7月31日开始试运行,1996年8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1996年9月1日,中国BSP延伸至国内销售的试运行开始,1997年1月1日,中国BSP国内销售进入正式运行。中国BSP的管理世界上一个BSP于1972年在日本由国际航协会员航空公司发起建立,2008年,全世界有84个BSP覆盖了162个国家和地区。那么,BSP项目能成功地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是什么原因呢?简单地说,BSP项目是对传统的、繁琐多头的销售结算方式的革新,航空公司在实践中认同了BSP项目的管理优势及其带入航空销售代理业的高新技术。中国BSP的整个管理均是以决议的方式确定的,如国际航协818g、850、810C和832决议及中国国内客运销售代理规则等,上述决议及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均已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BSP办公室则负责BSP客户咨询委员会、BSP航空公司各种会议的秘书工作和BSP项目日常运营中的事务性工作,并须定期向BSP航空公司提交有关报告。中国BSP的意义中国BSP的建立是中国航空运输业营销管理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中国航空运输业迈向国际的坚实一步。在中国建立BSP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规范代理人市场,加快航空公司的资金周转,更重要的意义则体现在中国民航在观念上的一次更新。从这一项目的实施,我们看出中国航空公司成功借鉴国际管理技术的成熟表现,也深深体会到中国民航总局领导和管理部门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激流勇进的坚强决心。纵观BSP建立以来不断增长的年度数据处理量和年度清算额,中国BSP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而今已在全世界BSP中名列前面。我们由此不难看到中外航空公司对BSP的支持以及对其高新技术管理的信赖。那么,BSP项目给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带来了什么?-航空公司体会到接纳国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BSP项目的实施,规范了航空销售代理业;-BSP项目通过票证的统一印刷、发放和集中结算,简化了航空公司和销售代理之间繁杂的客票销售及清算关系;-加快了航空公司的资金周转;-使中国的航空销售代理业迈进了国际化的管理;-电子客票的实施,节省了航空公司的成本。中国BSP的主要特点代理人以中性电子化的标准运输凭证为各BSP航空公司进行销售;代理人按统一的标准管理表格和程序向BSP数据处理中心报告销售情况。由数据处理中心采用BSP处理系统计算并产生各类报表和账单;代理人的销售款定期通过BSP清算银行,以“直接借记”的方式同BSP航空公司进行一次性结算。中国BSP的发展2001年是中国BSP向电子技术进军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国BSP客票的自动化比例达到了99.9%,从而顺利实行了电子版会计联计划;2008年6月中国BSP全部实现了电子客票,为航空公司降低了运营成本;清算银行的成功转换,从中国建设银行转至中国工商银行,不仅使BSP航空公司的运营费用大幅度降低,而且使BSP的运行管理进入了一个高新技术的阶段。伴随着中国BSP自动化的脚步声,BSP的整体运营将加快速度,从原来的每两星期清算一次,加速到每星期清算一次,并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现当天结算的BSP之一,这一宏伟的并具有深远意义的目标在2002年3月实现,在2008年11月16日更是实现了每周两次清算,实现每周两次清算的BSP。

FMC

FMC-NVOCC定义美国联邦海事局(FederalMaritimeCommission)将无船承运人(NVOCC)定义为:向公众提供海运服务,并签发货代提单(HouseBillofLading)或类似运输单证,但不运营承运船舶的运输企业.美国海运公司分类在美国,海运公司分为普通承运人(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s,VOCCs)和代理公司(OceanTransportationIntermediary,OTI),其中代理公司(OTI)又包括海运代理公司(OceanFreightForwarder,OFF)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NVOCC)两种类型.FMCNVOCC监管要求美国联邦法律(theShippingActof1984)要求,凡经营美线的无船承运人(FMCNVOCC),其必须向联邦海事局(FMC)登记注册,并按照要求备案运价,否则将会面临严厉处罚.FMCNVOCC申请资质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美国联邦海事局对申请企业没有硬性指标要求,即对企业经营年限、规模、营业额、员工数量等均不作硬性规定。申请企业只要满足46号联邦法律第515.3条(获取许可License),第515条C部分(财务担保)和520.3条(运价发布)要求,即可向联邦海事局FMC申请NVOCC资格.在美国从事NVOCC业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获得FMC许可(非美国本土企业不需要)2.取得财务担保Bond3.备案运价TariffPublishment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为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应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应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第五条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样式附后)。(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第六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第七条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第八条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第九条《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一条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三条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五条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航协CATA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英文译名:CHINAAIRTRANSPORTASSOCIATION,缩写:CATA)成立于2005年9月9日,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社团法人。截至2021年2月,协会会员2446家,本级会员117家,分支机构会员2329家。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2009年和2015年两次被民政部评为全国5A级社团组织(每次有效期为5年)。中国航协第四届理事会有理事29名,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常务副理事长为法人代表。下设综合人事部、财务部、研究部、市场部、培训部、交流部6个部门;分支机构有航空安全工作委员会、通用航空分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会、航空食品分会、航空油料分会、教育培训和文化分会、客舱乘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务金融审计工作委员会、收入会计工作委员会、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航空物流委员会、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航空物流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航协总体工作思路为: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对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航总体工作部署,紧密围绕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开展工作,促进科学发展、促进持续安全,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强化科技教育、强化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引导协调、支持保证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建设研究型、协同型、服务型社会组织,为实现建成民航强国目标贡献力量。目标是做到会员信赖、政府依托和社会认可,建成国内、国际的社会组织。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局长李家祥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孔栋先后担任首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长李军任第三届、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指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规模效应”而产生的运费差额。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易引起争议,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无船承运人责任承担的保障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保证金制度美国在无船承运人管理方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OSRA1998)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Freight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VOCC)均需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国际货代,50000美元;无船承运人(法人),75000美元;非法人分支机构,10000美元;外国无船承运人,150000美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对无船承运人的投诉,作出对无船承运人处罚或支付赔偿金的裁决,在该无船承运人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则在保证金中划拨。

国际航协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立于1945年,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ssociation,中文简称为国际航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全球航空公司的行业协会,是全世界有影响力的航空运输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总部位于瑞士的日内瓦。目前拥有240家会员航空公司,遍及全世界126个国家,承载全球84%以上的国际航空运输。我国现有20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会员航空公司。其中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公司,中国货运航空公司,国泰航空公司,港龙航空公司,澳门航空公司,中华航空公司,长荣航空公司,复兴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天津航空公司,香港航空,香港快运航空,吉祥航空。另外本地区会员还包括高丽航空和蒙古航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航空运输各领域拥有众多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不间断地为会员航空公司和航空伙伴企业提供包括客货运输、财务管理、培训、咨询、出版物和航空运输安全及安保等诸多方面的服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官方网站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亚地区办事处,(前身为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从开始仅处理中国代理人事务,迅速成长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五大地区办事处(北亚、亚太、欧洲、美洲、非洲与中东办事处)之一,主管北亚地区所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相关事务。国际航协北亚地区办事处现包括:金融与分销服务(FDS),机场旅客货运及安保服务(APCS),安全与航行事务(SFO),会员与对外关系(MER),市场与商务服务(MACS)五大部门,服务于北亚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及蒙古与朝鲜)。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友邻单位及中外航空公司,尤其是会员航空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北亚地区办事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办事处遵循客户,会员至上的原则,期待为会员航空公司及航空运输各界同仁提供好的服务。

CASS

CASS(CargoAccountSettlementSystem),即"货运财务结算系统",作为航空公司与代理人进行货运销售结算的一种管理方法,于1979年首先在日本实施,现已经被世界上超过7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CASS作为目前国际上的财务管理方式之一,是现代航空货运收益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中国CASS项目是国际航协(IATA)在中国实施的货运项目。中国CASS的设立:1996年初,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代表在华的全体航协会员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提交开展中国CASS可行性研究的报告并随即先后成立中国CASS航空公司委员会和代理人联络工作组等。民航总局于1996年4月正式批复了国航的报告。1999年,国际航协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关于CASS数据处理和清算业务的服务协议。1999年6月,经航空公司投票表决通过,中国CASS项目开始试运行,同年11月CASS项目正式运行。CASS的综旨及意义:通过科学的系统管理向航空公司和代理人提供有效的清算服务。航空公司通过CASS,可加快资金周转,在加强市场营销的同时,亦增强收益管理。CASS项目对中国空运市场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由于CASS的同一性原则,客观上有助于创造公平的市场竟争环境,不但使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而且有助于促进中国的空运市场同国际接轨。CASS还能促进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行业的自动化,系统化;是理念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次飞跃。目前CASS在中国正飞速发展壮大,迄今已经有40余家中外航空公司加入了中国CASS业务运行。随着中国货运市场的迅速发展,相信在可见的未来,CASS项目必将成为中国货运领导国际货运行业发展的助推器。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18102810285

邮箱:gzqishuo@163.com

地址:中山七路65号富邦中心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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