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信息可在中国航协官网上查询!第十六条销售代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按本规定另行申请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销售代理人对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营业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七条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宏观供求情况,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防止业务差错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运输等级事故,维护公众利益!
第十四条销售代理人凭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年度代理销售量连续二年均超过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低标准二倍以上,并在该二年内未受本规定罚款、停业整顿处罚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 第十六条销售代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按本规定另行申请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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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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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 第十三条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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